A.
約束力及持續受益。本合同應對合同雙方及其各自的繼承人及受讓人具有約束力,且符合其利益。
B.
經銷關係身份的轉讓。除本政策手冊另有說明外,健康倡導者可在獲得公司先前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以本合同及適用法律允許的任何方式處置、出售、轉讓或以其他方式(包括出售、贈與或遺產)讓與他或她經銷關係的財產。在公司已收到該轉讓的書面通知且已發出其正式書面同意之前,任何以公司的或由公司索賠或履行合同義務的形式存在的財產將不會在公司記錄上被視作受讓人的財產。該經銷關係的轉讓受合同下所有可在轉讓前產生的補救措施的約束。
- 在贈與、出售、轉讓、讓與或以其他方式對經銷關係進行處置後,新的經銷關係將被建立。儘管新的經銷關係被建立,該新經銷關係應在組織結構上代替先前的經銷關係。此外,除公司以書面形式明確同意外,有權從公司獲得的積分、個人業績點數、忠誠顧客獎勵計劃回饋點數及註冊日期應由先前經銷關係保存。
- 為了再次註冊成為健康倡導者,贈與、出售、轉讓或讓與將被視作該轉讓人身份的終止。即,以贈與、出售、讓與或以其他方式轉讓他或她經銷關係的健康倡導者必須自正式終止日(或若早於終止或轉讓日時,最終購買產品日)起等待六個月(尊爵或以下頭銜職級)或十二個月(銀級或以上頭銜職級)以重新註冊。在獲得公司先前明確的書面同意前,健康倡導者不可銷售、讓與或以其他方式轉讓任何合同授予任何人員或實體的權利。健康倡導者可下放其職責但最終對確保遵守合同及適用法律負責。任何與或以其經銷關係的一部分為健康倡導者工作的人員將僅在健康倡導者的直接監督下進行上述行為。
C.
經銷關係的繼承。當健康倡導者死亡或喪失行動能力時,該健康倡導者的組織將根據適用法律轉交至該健康倡導者的合法繼承人。繼承人應立刻就該事件通知公司並提供適當的文件。
D.
經銷關係於繼承期的經營。經銷關係於繼承期的經營。在離異或實體解散的過程中,當事人必須採取以下一種經營方法:
- 合同的任一方可在另一方同意的情況下根據書面形式的轉讓以經營經銷關係,且棄權的夫妻、股東、合夥人或受託人授權公司直接且僅與夫妻另一方或未棄權的股東、合夥人或受託人進行交易。
- 當事人可繼續以“照常”的方式共同經營經銷關係,公司支付的所有報酬將以健康倡導者共同的名義或將在有獨立約定的當事人之間以被分離的實體的名義進行支付。
E.
經銷關係為不可分割。離異夫妻的組織或解散的事業實體不可在任何情況下進行分割。相同地,公司不會在任何情況下在離異伴侶或解散實體的健康倡導者之間拆分獎金支票。公司將就每個經銷關係及每個佣金週期僅認同一個組織且僅發出一張獎金支票。支票將一直向同一人員或實體發出。若出於離異或解散程序的當事人未能解決有關獎金分配及事業所有權的爭議,該健康倡導者身份可能會被強行註銷。
F.
法院訴訟。涉及與經銷關係的所有權或管理有關的法律訴訟的健康倡導者有義務告知法院該經銷關係為不可分割的,且公司不會分割某一組織或獎金支票。最終決定必須明確分配該經銷關係的所有權。
G.
再次註冊的等待期。若先前夫妻或先前實體健康倡導者已徹底放棄其原有經銷關係的所有權利,只要其滿足了第21節B.2列明的等待期的要求,即可在選擇的任何保薦人下註冊。但在該種情況下,先前夫妻或合夥人不得對先前組織中的任何健康倡導者或前客戶或郵箱會員享有任何權利。他們必須以與其他新健康倡導者相同的方式發展其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