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註冊後十四天內變更安置。在新健康倡導者在公司註冊後14天內,經公司批准後,介紹人可將新健康倡導者調至介紹人組織任何地方(即不得調至介紹人組織之外)一次。
C. 十四天之後變更安置。在上述期限過後,健康倡導者獲得最終安置,且公司通常不會批准將健康倡導者安置到組織其他地方的請求。
安置變更不常發生,且必須獲得公司例外情形委員會的特別書面批准。
在批准安置變更前,公司將考慮包括以下在內的各項因素:
a. 擬調配的健康倡導者是否至少有六個月處於不活躍狀態(如為銀級或更高頭銜,則為十二個月), b. 擬調配的健康倡導者是否取得比該健康倡導者高出三個頭銜的介紹人以及比該健康倡導者高出七個頭銜的保薦人的書面同意(以經公證的簽名或其他方式認定), c. 變更會否導致頭銜晉升, d. 會否導致以往獎金支付發生變化, e. 健康倡導者是否曾違約, f. 變更對組織帶來的變化,以及 g. 任何其他相關事實。
D. 一位有資格的鑽石總裁級健康倡導者親自介紹的一位新健康倡導者,若於介紹後三個月內即晉升到尊爵級頭銜,該介紹人將獲准將該被介紹人安置於該介紹人組織內任何位置。即使該被介紹人曾在介紹後14天內即做過變更,仍可在介紹人妥填鑽石總裁尊爵級調配表後,進行上述調配。為計算本條規定的三個月期限,如果介紹發生在日曆月的第10個日曆日當日或之前,則該日曆月計為首月。如果介紹發生在日曆月的第10個日曆日之後,則該日曆月的後一個月計為首月。
E. 招募前自用會員為健康倡導者。健康倡導者可將自用會員招募為健康倡導者。當自用會員成為健康倡導者,他將不再作為自用會員。若該自用會員的自用會員身份曾持續超過九十天,其介紹人可將其置於介紹人組織內的任何位置。該自用會員位置的分配必須在自用會員註冊成為健康倡導者之日起的十四日內完成。
F. 介紹的重新分配。公司允許介紹人變更對健康倡導者的介紹。但是被介紹人的介紹關係不得被變更兩次以上。轉讓必須事先獲得公司的書面批准。